王均朋 邵欢欢波因保管不善,将114021500359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王均朋
2026年3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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